工傷

根據《僱員補償條例》,如僱員在受僱工作期間,因工作遭遇意外而引致受傷、死亡、局部殘廢或永久殘廢,僱主在一般情況下必須負起補償責任。除了工傷賠償外,若意外涉及第三者的疏忽的話,僱員亦可向僱主及/或疏忽者按普通法追討疏忽賠償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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僱員若在受僱工作期間,因工遭遇意外以致:

  • 受傷或
  • 死亡

僱主須負起《僱員補償條例》下的補償責任。如您因工受傷,應注意以下事項:

  • 立即通知僱主或其代表
  • 盡快接受身體檢查或醫治,並於求診時向醫護人員清楚說明受傷原因及經過。
  • 告知僱主工傷的詳情,以便向勞工處呈報。
  • 將求診和覆診的病假紙及醫療費收據正本呈交僱主,並自行保存一份副本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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